被告人沈X华,曾用名沈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X华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X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沈X华来到住户黄金辉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2A栋3单元2506房,采取插卡开锁的方式开门进入房间,将放在卧室衣柜手提包内的1条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5722元)、1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3911元)、1个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332元)盗走。后沈X华来到长沙市开福区××路黄铂金回收门店,将盗来的金器以6450元的价格销赃给老板毛某,销赃所得已被挥霍。
2021年1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沈X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碧涛阁水世界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X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X潇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抓获现场、指认作案现场、销赃地点及作案工具照片,被盗金器的购买票据复印件,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芙发改价认定[2021]5、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害人黄X辉的陈述,被告人沈X华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X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96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X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X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X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X华退赔其违法所得财物或对应价款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黄X辉。 www.csxingbian.com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