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766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香兰,男,1997年11月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壮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201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7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8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28日被抓获,202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Z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香兰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谢香兰在长沙市岳麓区阜埠河路渔湾码头时尚商业广场的“么喱烤肉”门店前,通过尾随的方式接近被害人盛某,用右手扒窃其放在上衣右侧口袋的一台黑色苹果xsmax手机。得手后,被告人谢香兰逃离现场,乘坐的士来到长沙市××路××街以1100元的价格将前述手机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一空。经鉴定,前述手机价值2172元。 2021年3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谢香兰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香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谢香兰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谢香兰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谢香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香兰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谢香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香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谢香兰有犯罪前科。对于被告人谢香兰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谢香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香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8日起至2021年10月27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香兰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七十二元给被害人盛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