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星,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星在长沙市岳麓区实施盗窃两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7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星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大学××公寓停车坪,见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美利达台行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盗走该自行车。得手后,被告人尹某星将该自行车丢弃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学生公寓附近。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 2.2021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星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新校区B座教学校停车场内,见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小刀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尹某星将该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亚商酒店停车坪内。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9元。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月27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尹某星处扣押了小刀牌灰色电动车一台,并于同年3月1日已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星家属对被害人田某、谭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田某、谭某对被告人尹某星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星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星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尹某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星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志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周婧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