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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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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392号尹某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60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39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星,男,1989年10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2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尹某星在长沙市岳麓区实施盗窃两次,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674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24日晚上,被告人尹某星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大学××公寓停车坪,见被害人田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美利达台行车未上锁,遂临时起意,盗走该自行车。得手后,被告人尹某星将该自行车丢弃在长沙市岳麓区天马学生公寓附近。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855元。
2.2021年1月21日中午,被告人尹某星来到长沙市岳麓区中南大学新校区B座教学校停车场内,见被害人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台小刀牌电动车钥匙未拔,遂盗走该电动车。得手后,被告人尹某星将该电动车停放在长沙市雨花区亚商酒店停车坪内。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19元。
2021年1月26日,被告人尹某星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尹某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同年1月27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尹某星处扣押了小刀牌灰色电动车一台,并于同年3月1日已发还给被害人谭某。案发后,被告人尹某星家属对被害人田某、谭某进行了赔偿,被害人田某、谭某对被告人尹某星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某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尹某星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尹某星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尹某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星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尹某星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被告人尹某星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尹某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陈志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贺懿
书记员周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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