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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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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291号黄志鑫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16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29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志鑫(曾用名黄少波),男,2000年12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侗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邵阳市绥宁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4日被抓获,同年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杨昌武,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唐丽萍,湖南维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志鑫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志鑫及其辩护人杨昌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至10月,被告人黄志鑫虚构能够帮忙介绍买车、购房的事实,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期间,被告人黄志鑫在其租住的长沙市岳麓区××街道××广场××栋××房等处所,通过接收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多次从被害人陈某处骗得人民币13.4万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黄志鑫谎称能够帮被害人陈某花钱找关系上车牌,骗得被害人陈某分两笔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2.5万元。
2.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黄志鑫谎称帮被害人陈某支付购车定金,骗得被害人陈某分四笔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6万元。
3.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黄志鑫谎称帮被害人陈某缴纳购房定金,骗得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2.3万元。
4.2020年7月18日,被告人黄志鑫谎称能够帮被害人陈某购买车辆购置税,骗得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万元。
5.2020年10月30日至11月10日,被告人黄志鑫冒用其朋友龙某的微信号,假冒汽车销售人员,谎称能够帮被害人陈某补交购车款,骗得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人民币1.6万元。
2020年12月24日,被告人黄志鑫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被告人黄志鑫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志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表示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等书证;证人龙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志鑫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志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志鑫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志鑫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志鑫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黄志鑫系初犯、坦白、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本案或存在同案犯问题,根据现有证据,尚无法证明本案存在同案犯,本院对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犯罪所得资金流向问题,因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系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物,至于所骗资金的去向并不影响罪名的成立,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志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黄志鑫诈骗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黄志鑫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志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0年12月24日起至2025年2月23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黄志鑫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十三万四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姚俊
人民陪审员  李升
人民陪审员  曹斌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治豪
书记员秦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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