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43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哲诚,曾用名谭哲成,男,1995年12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攸县。因本案于2021年2月l日被抓获,2021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哲诚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20日1时许,被告人谭哲诚在长沙市岳麓区××路品格酒店前台大厅的凳子上捡到了被害人黄某的一部黑色苹果X手机。被告人谭哲诚在品格酒店前台,套取了该手机微信支付密码、京东金条提现密码,将京东金条内的人民币17000元提现到了被害人黄某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谭哲诚以微信扫二维码付款方式将被害人黄某微信绑定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19000元转至谭哲诚本人的微信账户。所得赃款人民币19000元已被被告人谭哲诚花销。 2021年2月l日,被告人谭哲诚被抓获归案。2021年2月2日,被告人谭哲诚向被害人黄某赔偿了人民币27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黄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哲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谭哲诚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谭哲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谭哲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哲诚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谭哲诚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哲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谭哲诚已经赔偿了被害人黄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哲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哲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2月l日起至2021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