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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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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431号晏致福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31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致福,男,200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晏致福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三米粥铺”门口,看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绿洲五羊牌TDT0lZ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见财起意,盗走该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不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44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3238元,共计人民币4678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晏致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晏致福处扣押了黑色绿洲五羊牌电动车一辆、电瓶一组,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彭某。案发后,被告人晏致福对被害人彭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致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晏致福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晏致福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晏致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晏致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晏致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晏致福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晏致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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