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431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晏致福,男,2000年9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安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因本案于2021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晏致福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栋“三米粥铺”门口,看到被害人彭某停放在此处的一台黑色绿洲五羊牌TDT0lZ电动车车钥匙未拔,遂见财起意,盗走该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不含电瓶)价值人民币1440元,电瓶价值人民币3238元,共计人民币4678元。 2021年3月19日,被告人晏致福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公安机关自被告人晏致福处扣押了黑色绿洲五羊牌电动车一辆、电瓶一组,并发还给了被害人彭某。案发后,被告人晏致福对被害人彭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彭某的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晏致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晏致福系坦白、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晏致福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的刑罚。 被告人晏致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晏致福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晏致福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晏致福已经赔偿了被害人彭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晏致福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晏致福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