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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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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 → 沈潇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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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潇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00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38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潇华,曾用名沈佳,男,1988年1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县。2016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6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潇华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日19时左右,被告人沈潇华来到住户黄金辉居住的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城2A栋3单元2506房,采取插卡开锁的方式开门进入房间,将放在卧室衣柜手提包内的1条黄金手链(经鉴定,价值5722元)、1条黄金项链(经鉴定,价值3911元)、1个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2332元)盗走。后沈潇华来到长沙市开福区××路黄铂金回收门店,将盗来的金器以6450元的价格销赃给老板毛某,销赃所得已被挥霍。
2021年1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沈潇华在长沙市雨花区××路碧涛阁水世界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沈潇华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及相应的《刑满释放证明书》,搜查笔录,抓获现场、指认作案现场、销赃地点及作案工具照片,被盗金器的购买票据复印件,长沙市芙蓉区发展和改革局芙发改价认定[2021]5、9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毛某的证言,被害人黄金辉的陈述,被告人沈潇华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11965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潇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沈潇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4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沈潇华退赔其违法所得财物或对应价款一万一千九百六十五元,发还被害人黄金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晓晓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刘诗怡
书记员盛玉珍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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