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3刑初330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勇,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南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1)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洁、检察官助理郑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李勇至本市雨花区××路××号张记黄牛肉粉面馆盗窃1台vi**手机,并以4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810元; 2021年1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李勇至本市天心区林大路和青园路交会处湘聚家味馆盗窃1台vivo手机,并以500元的价格予以销赃。 经认定,上述被盗手机价值1734元。 2021年1月27日,被告人李勇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勇家属已代为赔偿两名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该院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证据为佐证,指控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该院建议对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被告人李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天翼产品销售保修单、收据、调解协议、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等、被害人段某、宋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勇的供述和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应对被告人李勇的行为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李勇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勇的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7日起至2021年7月2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书发生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胡精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尹喜红 书记员陈碧兰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