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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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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517号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288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51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女,1986年6月4日出生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维吾尔族,文盲,无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2020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1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1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翻译人艾克拜尔·吾斯曼,长沙市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民警。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在长沙市岳麓区××路××村××附近,通过尾随的方式接近被害人张某,用右手扒窃其放在上衣右侧口袋的一台苹果X手机,随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前述手机价值1022元。
2021年1月31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被抓获归案。民警在抓获现场起获前述被盗的苹果X手机,现已发还给被害人张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孜比尔尼沙汉·艾孜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9月29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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