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482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维,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因本案于2021年1月14日被抓获,2021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维犯诈骗罪,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维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陈维来到长沙市岳麓区××路××路交会处的桥辉寄卖行,意图以代还信用卡的方式对被害人谢某实施诈骗。为取得被害人谢某的信任,被告人陈维与被害人谢某约定,被害人谢某帮其代还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为(6816××××9628),每代还信用卡人民币10000元支付给被害人谢某手续费人民币120元,并在代还之后由被告人陈维配合被害人谢某,将手续费和本金通过POS机刷卡方式从前述光大银行信用卡转账至被害人谢某的中信银行账户。之后,被告人陈维先让被害人谢某代还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000元,并配合被害人谢某,通过POS机刷卡将手续费人民币85.2元转账至被害人谢某的中信银行账户。接着,被告人陈维又让被害人谢某代还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19000元,并配合被害人谢某,通过POS机刷卡将本金及手续费人民币19550元转账至被害人谢某的中信银行账户。随后,被告人陈维再次让被害人谢某代还了光大银行信用卡人民币30000元,并趁被害人谢某不备,逃离现场。此后,被告人陈维将前述光大银行信用卡先挂失再补办,将骗得的人民币30364.8元花销一空。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陈维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光大银行信用卡(尾号为9628),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手机短信、个人账户明细查询单等书证,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被告人陈维的供述,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维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维在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维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维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陈维的诈骗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陈维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2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维退赔人民币三万零三百六十四元八角给被害人谢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