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537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戴立军,男,1977年6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2016年5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立军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戴立军来到长沙市高新区××街道××路××号废品店,将被害人陈某、廖某放在店内烤火桌上的一台价值1665元的黑色华为荣耀V20手机和一台价值741元的红色华为荣耀畅玩8A手机盗走,随后逃离现场。上述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406元。 2021年3月1日,被告人戴立军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戴立军的家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陈某、廖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800元,被害人陈某、廖某对被告人戴立军的行为予以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戴立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戴立军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戴立军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戴立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立军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戴立军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戴立军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戴立军的家属已代其退赃退赔,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戴立军有犯罪前科。根据被告人戴立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戴立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