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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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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543号谢世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284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世杰,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桃江县。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世杰有多次犯罪前科。2020年12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谢世杰还有漏罪未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谢世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的尚友网吧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一台小米9手机。得手后,谢世杰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谢世杰的供述,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开价认证(202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作案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世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世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谢世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世杰此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谢世杰的盗窃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谢世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判已经执行的三个月零七天,即从202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世杰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一元给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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