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世杰,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江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桃江县。2011年1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4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6年1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8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20年10月29日起至2021年6月28日止)。因本案于2021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许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世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世杰有多次犯罪前科。2020年12月29日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在服刑期间,发现被告人谢世杰还有漏罪未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2日8时许,被告人谢世杰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街的尚友网吧内,盗走被害人陈某一台小米9手机。得手后,谢世杰将该手机销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591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世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谢世杰的供述,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长开价认证(2021)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截图,作案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世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谢世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谢世杰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有本案之罪没有判决,依法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实行并罚。被告人谢世杰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谢世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谢世杰此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谢世杰的盗窃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谢世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世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与原判刑罚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判已经执行的三个月零七天,即从2021年2月5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世杰退赔人民币一千五百九十一元给被害人陈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