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163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灿平,男,1982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因本案于202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被取保候审。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灿平犯盗窃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周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灿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初,被告人陈灿平在其经营的长沙市岳麓区中海国际二期11栋204号“粉粉私房菜”店内认识了当时在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上班的谭远建(已另案处理)。谭远建在日常工作中了解到,燃气表可经人为操作达到在不装电池、非常规操作打开阀门情况下正常通气使用且电子计量控制功能无效的效果,遂向被告人陈灿平提出利用上述技术漏洞一起赚钱,由被告人陈灿平向其介绍小区业主,由谭远建负责燃气表改装,并承诺被告人陈灿平每介绍一户,谭远建就给予其500元到10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陈灿平答应后,从2018年初至2020年1月,先后向谭远建介绍了中海国际一期小区香樟街2栋1608号,3栋3003号,5栋108号,7栋2306号,8栋1801号、1802号、1803号,14栋1006号、1007号,中海二期2栋705号、6栋908号,中海国际三期2栋3304号等房屋的十多户业主,由谭远建上门以每户3000元至4500元的价格进行燃气表改装,违规使用燃气。在上述过程中,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共获利17000余元,其中被告人陈灿平分得2000余元,同时谭远建还帮被告人陈灿平改装了“粉粉私房菜”店的燃气表,使其能够不付费而使用燃气。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8年4月,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对中海国际社区香樟街2栋705房进行了燃气表改装,之后该户未缴纳费用而使用燃气至2020年1月。业主刘某向被告人陈灿平支付了2000元,之后被告人陈灿平将该2000元交给了谭远建。经核查,该户违规用气2879立方,合计价格10760.325元。案发后,业主刘某已补缴燃气费。
2、2018年底,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对中海国际社区香樟街5栋108房进行了燃气表改装,之后该户未缴纳费用而使用燃气至2019年12月4日。业主高某1向被告人陈灿平支付了3000元,被告人陈灿平分得500元,谭远建分得2500元。案发后,业主高某1已补缴燃气费。
3、2018年底,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对中海国际社区香樟街8栋1802房进行了燃气表改装,之后该户未缴纳费用而使用燃气至2019年6月。业主高某2向被告人陈灿平支付了3000元,被告人陈灿平分得500元,谭远建分得2500元。案发后,业主高某2已补缴燃气费。
4、2019年1月份,被告人陈灿平让谭远建帮自己经营的“粉粉私房菜”店改装了两个燃气表具。至2019年10月,被告人陈灿平共盗用长沙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燃气2017立方米,价值6647元。
5、2019年4月,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对中海国际社区香樟街8栋1801房和1803房进行了燃气表改装,之后该两户未缴纳费用而使用燃气至2019年12月。业主阳某和李卓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被告人陈灿平共计9000元,被告人陈灿平分得1000元,转账支付给谭远建8000元。案发后,该两户业主均已补缴燃气费。
6、2018年底至2020年1月,被告人陈灿平与谭远建先后为中海国际一期小区香樟街2栋1608号,3栋3003号,7栋2306号,14栋1006号、1007号,中海二期6栋908号、中海三期2栋3304号等多户业主进行了燃气表改装,使其未缴纳费用而使用燃气。案发后,经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说明,被盗燃气量与价格无法认定。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陈灿平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事发后,被告人陈灿平已经赔偿了被害单位长沙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损失5万元。
另查明,2020年7月4日,被告人陈灿平已经取得了被害单位长沙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灿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涉案燃气表具的照片,报案材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磁卡表用户交易明细、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河西分公司出具的《中海江御名园(中海国际社区)金楠街2栋1单元705违规用气燃气费计算情况说明》、长沙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中海国际二期11栋204(粉粉私房菜)燃气费计算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工商银行转账凭证、发票、谅解书、长沙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关于中海国际12户不规范用气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黄某、刘某、高某1、高某2、阳某的证言,同案犯谭远建和被告人陈灿平的供述,辨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燃气表照片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灿平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灿平犯盗窃罪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成立。
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陈灿平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灿平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灿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陈灿平对被害单位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灿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灿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灿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