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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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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 → 熊伟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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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伟职务侵占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25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熊伟,男,1985年7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合水县,汉族,本科文化,长沙市凯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住甘肃省合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5日被抓获,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伟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艳侠、检察官助理曾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熊伟利用其作为长沙市凯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便利,将客户付给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28260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退还。扣除2018年12月应发工资3216元,熊伟实际侵占公司货款125044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伟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相应证据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熊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事发后很自责,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熊伟于2018年5月份进入长沙市凯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凯宏公司”)担任销售一职,负责岳阳、常德、湘西、张家界四地的眼镜销售工作。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熊伟利用其作为公司销售人员的职务便利,将客户付给长沙凯宏公司的货款共计人民币128260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至今未退还。熊伟侵占的公司货款中包括:黄某1支付的货款3000元;皮某支付的货款5000元;黄某2支付的货款6000元;樊某支付的货款5000元;谢某支付的货款7000元;郑某支付的货款15000元;向文瑶支付的货款1000元;周某1支付的货款2000元;李某1支付的货款5000元;王某支付的货款20000元;杨某1支付的货款3614元;李健男支付的货款980元;杨某2支付的货款5400元;周某2支付的货款480元;赵某支付的货款13048元;宁某支付的货款3590元;彭某支付的货款880元;蒋某支付的货款568元;杨某3支付的货款12200元;张某支付的货款18500元。扣除2018年12月公司应发给熊伟的工资3216元,熊伟实际侵占长沙凯宏公司货款125044元。
2020年10月25日,熊伟在陕西省宝鸡市××路万豪时代大酒店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熊伟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证明,证明熊伟的身份情况,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2、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熊伟于2020年10月25日在陕西省宝鸡市被公安机关抓获的情况。
3、长沙凯宏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公司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为刘清奇。
4、《劳动合同》、长沙凯宏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熊伟与长沙凯宏公司于2018年5月15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止,熊伟的职务为销售,工作内容为眼镜的推广和货款催收;2019年1月熊伟没有向公司打辞职报告便直接离职。
5、电子银行业务回单、长沙凯宏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长沙凯宏公司2018年5月-11月给熊伟发放工资的情况及2018年12月熊伟在岗应发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合计3216元。
6、长沙凯宏公司与客户黄某1(毛凯)、皮某、黄某2、樊某、谢某、郑某、向文瑶、周某1、李某1、王某、杨某1、李某2、杨某2、周某2、赵某、宁某、彭某、蒋某、杨某3、张某的客户对账单,证明公司向上述眼镜店供货的货款及价目明细情况。
7、证人郑某、向文瑶、黄某1、皮某、周某1、李某1、王某、谢某、杨某1、赵某、杨某2、李某2、周某2、樊某、宁某、彭某、蒋某、杨某3等人出具的《证明》及部分客户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熊伟作为长沙凯宏公司的销售向上述客户供货及客户将货款转给熊伟个人的情况。
8、证人皮某、黄某2、樊某、谢某、王某、杨某2、赵某、杨某3的证言,证明他们是与长沙凯宏公司合作的眼镜店老板,长沙凯宏公司与他们店有长期合作关系,长沙凯宏公司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熊伟与他们联系催收货款,他们便将金额不等的货款转给了熊伟本人,后面听说熊伟拿了货款没有上交公司跑路了。
9、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清奇的陈述,证明被告人熊伟是公司的销售,具体工作是推广产品、催收货款;2019年1月3日熊伟无故未到公司上班,之后电话一直不能接通,联系不到人;经向公司客户核实,客户应熊伟要求将公司货款转到了熊伟的私人账户上,熊伟共收到黄某2等人的货款128260元未上交公司;公司没有给熊伟发放12月份工资。
10、被告人熊伟的供述,其供述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货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熊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伟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5日起至2021年5月2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熊伟违法所得125044元,发还给被害单位长沙市凯宏眼镜贸易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梅香
人民陪审员  甘炯宇
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刘斌
书记员唐思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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