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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永恒律师(手机:15116139186)
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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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城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283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城光,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平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1日16时许,淘宝网上一昵称为“CAIPIEQUE”的人(在逃,具体情况不详)以解冻账户为由对被害人彭某实施诈骗,彭某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将人民币49996元转账至被告人黄城光的光大银行卡内。一人(在逃,具体情况不详)通过网络电话联系黄城光,要求黄城光取款后放至其指定地点。被告人黄城光在明知该笔资金系网络诈骗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在ATM机上取款43000元后放至指定地点,并从中获利6996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黄城光在福建省龙海市××镇××梯××村云都226号401房间被抓获,当场扣押赃款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城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城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城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城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城光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晓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颖琳
书记员陈玲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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