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40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城光,男,1996年4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平和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平和县。因本案于2021年1月1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1日16时许,淘宝网上一昵称为“CAIPIEQUE”的人(在逃,具体情况不详)以解冻账户为由对被害人彭某实施诈骗,彭某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手机银行分三次将人民币49996元转账至被告人黄城光的光大银行卡内。一人(在逃,具体情况不详)通过网络电话联系黄城光,要求黄城光取款后放至其指定地点。被告人黄城光在明知该笔资金系网络诈骗违法所得的情况下,在ATM机上取款43000元后放至指定地点,并从中获利6996元。
2021年1月15日,被告人黄城光在福建省龙海市××镇××梯××村云都226号401房间被抓获,当场扣押赃款15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城光明知是犯罪所得,仍然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转移取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被告人黄城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黄城光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城光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2022年1月14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黄城光退赔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吴晓佳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颖琳
书记员陈玲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