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77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毅,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2016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抓获,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Z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毅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玛依拉山庄文峰理发店前坪,将被害人皮某停在该处的一台车牌为湘A1××××的白色荣威轿车副驾驶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7包价值共计175元的芙蓉王香烟(硬黄)、1把价值294元的原野牌专业理发牙剪、1把价值294元的原野牌Y5510型专业理发平剪、1把价值208元的花狐剑牌DXQ-60型专业理发翘剪、1把价值672元的烟斗牌KN635G型专业理发剪刀、1把梳子和1个剪刀包,随后逃离现场。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43元。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彭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毅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彭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彭毅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彭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毅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三元给被害人皮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