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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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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04刑初774号彭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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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4刑初774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毅,男,1995年3月14日出生于湖南省益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2016年4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3月24日被抓获,2021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4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Z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彭毅来到长沙市岳麓区玛依拉山庄文峰理发店前坪,将被害人皮某停在该处的一台车牌为湘A1××××的白色荣威轿车副驾驶车门拉开,从车内盗走7包价值共计175元的芙蓉王香烟(硬黄)、1把价值294元的原野牌专业理发牙剪、1把价值294元的原野牌Y5510型专业理发平剪、1把价值208元的花狐剑牌DXQ-60型专业理发翘剪、1把价值672元的烟斗牌KN635G型专业理发剪刀、1把梳子和1个剪刀包,随后逃离现场。上述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643元。
2021年3月24日,被告人彭毅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彭毅系累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彭毅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彭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已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彭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毅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毅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对被告人彭毅的违法所得,依法责令其退赔。根据被告人彭毅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21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其在该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彭毅退赔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三元给被害人皮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彭林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彭聪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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