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放,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长沙市雨花区。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抓获,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放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龚放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华天大酒店大堂内,自称“王伟”并冒充酒店客人谎称自己在酒店内存放了物品,骗取酒店服务员全某的信任。全某将被告人龚放带至酒店行李寄存室后,龚放领走客人存放在此处的20瓶茅台白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6瓶法国“木桐”红酒、18瓶法国“男爵”红酒(均无法鉴定价值)。后龚放以10100元的价格将其中11瓶茅台白酒销赃。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放在长沙市天心区冬瓜山附近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作案现场监控截图、销赃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胡某、周某、蔡某的证言,被害人全某、邓某的陈述,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龚放的身份资料,被告人龚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佳
人民陪审员 周少燕
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颖琳
书记员陈玲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