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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简单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2002年3月参加国家首届司法统一考试, 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律师执业17年来,办理了数百件刑事案件.海律师曾多次作为湖南公共频道《帮助直通车》栏目随行律师为委托人全程提供法 律帮助等。所承办的各类案件及提供的法律服务能最大化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律师同仁的首肯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海律师能仗义执言,不畏权势,富有同情心,责任感,力求以法律和智慧谋求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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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产犯罪财产犯罪 → 龚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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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放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作者: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316 
长沙刑辩律师  海永恒律师 咨询电话:15116139186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102刑初369号
公诉机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放,男,1981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长沙市雨花区。2009年7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0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5年3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6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2月28日被抓获,12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以长芙检一部刑诉[2021]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放犯诈骗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2月27日凌晨,被告人龚放在长沙市芙蓉区解放东路华天大酒店大堂内,自称“王伟”并冒充酒店客人谎称自己在酒店内存放了物品,骗取酒店服务员全某的信任。全某将被告人龚放带至酒店行李寄存室后,龚放领走客人存放在此处的20瓶茅台白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155000元)、6瓶法国“木桐”红酒、18瓶法国“男爵”红酒(均无法鉴定价值)。后龚放以10100元的价格将其中11瓶茅台白酒销赃。
2020年12月28日,被告人龚放在长沙市天心区冬瓜山附近被抓获。案发后,涉案赃物已全部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放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扣押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赃物照片、作案现场监控截图、销赃转账记录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胡某、周某、蔡某的证言,被害人全某、邓某的陈述,刑事裁定书,被告人龚放的身份资料,被告人龚放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放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龚放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放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晓佳
人民陪审员  周少燕
人民陪审员  林国庆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谭颖琳
书记员陈玲文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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